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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推行意外伤害保险 促进行业安全管理
  • 发表时间:2023-10-13 10:58:48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人气:119
  • 近年来,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学习和吸取各地先进经验,在创新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管理体制和完善其运行机制方面做了一些探索和实践,已初步形成了施工企业负责、保险机构介入、社会中介参与、政府部门监督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运行机制。现向大会作简要汇报,与大家一起分析研讨。

         1.推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历史回顾

         自2003年起,市建设局于7月正式启动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为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避免无序竞争和不规范行为,维护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择优确定保险公司,制定了一套可操作性、透明公开的程序,经过招标,2003年确定了2家保险公司,2004年、2005年分别确定了4家保险公司作为意外伤害保险的承保企业:二是与保险公司协商,制定了《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对保险责任、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索赔等进行了统一;三是在招投标交易中心设置窗口,集中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四是安全监督、招标投标、行政办事中心建设局窗口等部门相互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规范各方主体行为:五是及时调查处理工伤事故,以便于工伤事故能得到赔付;六是明确了各级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意外伤害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应该说,通过初始阶段的行政推动,有力地推动了我市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通过三年多的广泛宣传和大力推行,这项工作得到了全社会的支持和广大施工企业的重视,在维护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建筑业安全生产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应该说.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政府职能的转变、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原来的实施办法逐渐显露出一些弊端,这些弊端已经严重影响了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实施和效果:

         (1)不能自主选择保险公司。由于是我们通过招标确定的保险公司,建筑企业只能在这里几家保险公司投保,这与市场经济公平竞争机制相违背。实际上,这种做法不但人为限制了保险公司之间在费率、服务等方面的竞争,而且严重阻碍了企业投保的积极性。另外,已介入的保险公司也缺少改进工作的动力.理赔服务有不到位的现象。

         (2)保险费率不能浮动。按照发达国家的做法,涉及整个行业利益的商业谈判,应该由最能代表行业利益的协会来担当。但我市建筑意外伤害险的费率是由我们与保险公司谈判商定,作为承担保险合同权益义务一方主体的施工企业并不直接参与。因此施工企业意见很大。另外,保险费率的固定,也不利于调动施工企业加强安全管理、积极开展争先创优工作的积极性。

         (3)安全服务不能到位。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保险公司应当为投保企业提供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实际上绝大多数保险公司只做两件事:一是收取保费、二是伤害理赔,意外伤害保险应附带的安全服务不能实现。虽然安全监督机构实际上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政府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能与中介形式的安全服务不近相同,不能互相代替,相关安全服务应该由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委托的安全服务中介组织来提供。

         2.目前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运作机制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推动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健康发展,今年上半年,我局出台了《扬州市建设工程意外保险工作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各方主体责任,确定了施工企业负责、保险机构介入、社会中介参与、政府部门监督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运作机制。

         (1)保险对象。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的所有作业人员(包括正式工、合同工、农民工、临时工)和管理人员。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之被保险人。

         (2)保险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设备与线路管道安装、装饰装修、房屋拆除等工程项目,均属投保范围。

         (3)投保方式。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进行投保,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投保实行不计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承包企业直接办理。

         (4)保险期限。意外伤害保险的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故延期的,应当办理顺延手续。

         (5)保险金额。根据我市安全管理状况和近几年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实绩,确定最低赔付标准为: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死亡,每人赔付十五万元;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致残的,按国家规定的伤残标准,一级伤残赔付十万元,二至十级伤残每等级递减一万元赔付。被保险人一次受伤造成多处伤残。按所核定的最高伤残等级标准进行赔付,不累计。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多次受伤,每次均按鉴定的伤残等级标准进行赔付,累计最高赔付十万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标准为: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致伤,医疗费按实际发生理赔,每人次最高赔付一万元。

         (6)保险费率。意外伤害保险应贯彻“预防为主”和“奖优罚劣”的原则,采用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1)差别费率。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

         2)浮动费率。浮动费率可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对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业绩好的企业采用下浮费率;对安全生产业绩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业采用上浮费率。通过浮动费率机制,激励投保企业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①下浮费率标准:被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安全生产委员会)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企业,在发文之日起一年内:市级先进企业下浮10%,省级先进企业下浮20%,国家级先进企业下浮30%: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为“建筑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企业,在发文之日起一年内:市级先进企业下浮5%,省级先进企业下浮10%,部级先进企业下浮15%;凡取得“文明工地”称号的工程项目部,自发文之日起一年内,该项目经理承接的工程项目按不同级别下浮:市级文明工地下浮10%;省级以上(含省级)文明工地下浮20%。

         以上下浮费率按最高计取,不得累加。施工企业项目部若发生伤残以上(含伤残)事故,该项目经理承接的工程项目保险费率各项优惠即行终止。

         ②凡发生四级以上(含四级)重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施工企业保险费率按基本费率的115%计。

         (7)公司选择。施工企业自主选择有保险能力并能提供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的保险公司,以保证事故后能及时补偿与事故前能主动防范。

         (8)安全服务。保险公司应当为投保人提供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安全服务内容应包括施工现场风险评估、安全技术咨询、人员培训、防灾防损设备配置、安全技术研究等。目前不能提供安全风险管理和事故预防的保险公司,应委托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向施工企业提供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相关的安全服务。

         (9)中介组织。从事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安全服务的中介组织应规范管理,服务及时到位,认真做好保险公司委托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安全服务工作,对自已的行为和技术咨询服务等工作成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监督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一是加强施工企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监督。把工程项目开工前是否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审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一项重要内容,未投保的工程项目,不办理安全报监、不颁发施工许可证。二是加强意外伤害保险协议的管理。对未达到最低赔偿标准、未明确提供安全服务的保险协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认可,并责令施工企业按照要求重新投保。三是加强对保险公司开展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情况的监督管理,对存在违规操作、服务质量差、不及时按合同赔付保险金、不按规定提供安全服务等不良行为的保险公司,一经发现应立即制止,要求整改,并在全市予以通报。

         3.积极支持建筑安全中介组织参与安全服务

         鉴于我市目前的保险公司不具备提供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能力,年初,经我局批准,安监站投资成立了扬州市建宁建设工程安全咨询服务公司(简称“建宁安全服务公司”),其中一项主要业务就是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为施工企业提供安全技术服务,向保险公司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由建宁安全服务公司负责施工现场的事故预防工作,变“事后赔付”为“超前预防”,初步形成了“政府部门监管、保险机构投入、中介现场服务”的安全预控监督新格局。

         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当前我市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的薄弱环节。我们规定了保险公司应为投保企业提供九项安全服务。为进一步提高安全服务水平,规范安全服务行为,力争使安全服务工作格式化、程序化、规范化,圆满地完成保险公司委托的安全服务工作,建宁安全服务公司结合九项服务内容,编制了安全服务大纲。九项服务内容具体是:

         (1)对施工企业的人员在本工程施工期间进行不低于6学时的安全教育。根据工程进度分三次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每次安全教育的时间不低于2个学时。为提高教育质量,建宁安全服务公司还组织人员编写了《扬州市建筑施工人员安全生产知识简明教程》,免费发放到项目部施工人员。

         (2)配合项目部对建筑施工中存在的危险源、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价。提出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在工程项目开工之前,建宁安全服务公司积极指导、帮助施工企业、工程项目部,在认真分析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及各专项施工方案的基础上,根据工程项目的类型、特征、规模及企业管理水平等情况,依据《危险源辨识、评价办法》辨识出危险源,采用科学的风险评价方法评价出重大危险源,针对重大危险源制定出严格的安全技术控制措施和组织措施,并提醒施工企业及其项目部按规定将重大危险源及控制方案报市安监站备案,进一步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

         (3)对工程项目部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图片、影像等方式的警示教育。建宁安全服务公司制作了安全教育图片、购置了警示教育碟片,采用安全教育图片展览、影像播放等方式,对项目部人员进行警示教育,增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提高职工的安全防范能力。

         (4)配合项目部举行不少于一次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建宁安全服务公司与施工企业、工程项目部联合成立应急演练策划小组,策划小组根据项目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演练计划及实施方案,协助项目部组织实施应急演练。现阶段演练可分为:触电急救、火灾应急救援、职工受伤救护等类型,演练可一个项目部单独进行,亦可分片多个项目部联合进行。通过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

         (5)对工程项目部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在工程项目主体施工阶段,建宁安全服务公司依据《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规范》(试行)对项目部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评价。形成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报告,将评价报告递交工程项目部,并抄送市安监站,市安监站将评价结果作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竣工评价的重要依据。通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进一步促进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

         (6)为施工项目部提供科学、准确、及时的安全生产管理、技术方面的咨询服务。建宁安全服务公司公布咨询电话,采用电话咨询或现场咨询的方式,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相关管理规定等,为工程项目部提供咨询服务,帮助施工企业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技术方面的问题。

         (7)配合工程项目部对该工程相关安全技术进行研究。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建宁安全服务公司积极配合工程项目部对该工程的相关安全施工技术及主管部门有关管理制度进行研究,当前主要是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实施、施工现场电子监控系统的建立等,保证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

         (8)对工程项目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生产检查指导工作。建宁安全服务公司根据工程施工进度编制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按计划实施对工程项目部的安全生产检查指导工作,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现场进行评分,评分结果经项目部签字确认后,递交工程项目部。建宁安全服务公司每月将工程项目的检查结果汇总,抄送市安监站,市安监站将该评分结果作为工程项目阶段性核验的重要依据。通过建宁安全服务公司的安全生产检查指导,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进一步提高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9)对工程项目部施工人员不定期地组织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演讲比赛等活动。建宁安全服务公司准备好安全生产知识竞赛试题库、演讲比赛题库及相关宣传资料,分片、分季节组织工程项目部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演讲比赛活动,对优胜单位和个人由建宁安全服务公司给予一定的物质、经济奖励。通过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演讲比赛活动,增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丰富其安全生产知识。

         4.几点体会

         (1)建立起有效的安全生产保障机制。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是安全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现在正面临繁重的建设任务,建筑业的从业人员也非常多,实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能够建立起一个有效的安全生产保障机制。

         (2)切实维护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筑业从业人员的绝大部分是农民工,属于弱势群体,为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政府通过加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建设,使他们在发生意外伤害情况下,合法权益能得到进一步保障。

         (3)充分发挥浮动费率机制的激励作用。通过实行浮动费率机制,将施工企业的投保费率与安全绩效全面挂钩,促使企业安全管理由被动接受监督向主动自我防范转变,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管理争先创优工作的积极性。

         (4)增加了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力量。建筑安全中介组织受保险公司委托,为工程项目部提供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相关安全服务,收取一定的服务费,保险公司的预防成本得到合理的开发使用。建筑安全中介组织负责施工现场的事故预防工作,强化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应该说是建筑安全管理增添了一支力量,增加了一道“安全防护网”。

         (5)提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目前,我市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受保险公司委托,为项目部提供的九项服务内容,应该说是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存在的薄弱环节,是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施工企业应该做,而施工企业没有做或做得不到位的方面。通过安全服务中介组织配合、协助、帮助施工企业做好相关安全管理工作,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将得到有效落实,安全管理水平将得到进一步提高。

         (6)增强了建筑施工安全监管的能力。建筑安全中介组织参与现场安全服务,在业务上接受安监站的指导,并定期报告工地安全生产状况,起到了安全监管的信息员、报告员、服务员的作用,成为政府安全监管的协同力量,能够有效地解决政府安全监管部门人员、经费不到位而造成的监管不到位、存在监管真空的矛盾。目前,扬州市安监站向建宁安全服务公司抽调了8名工作人员充实到监管岗位,并调用了部分设备,加上原有编制人员及设备,基本上能满足监管工作的需要。另外安监站可根据建筑安全中介服务组织定期的安全报告,有的放矢地对问题严重的工程项目进行集中的执法整治,提高了监管效能。

         近几年来,我市在创新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运行机制上作了一些探索和实践,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与兄弟省市同行先进做法相比,我市还有许多需要学习借鉴的地方。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积极吸取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工作先进经验,大力培育建筑安全中介服务市场,规范安全服务行为,采用“业绩效益”两挂钩的激励机制,促进中介服务更加到位有效,积极探索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行业自保,进一步完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运行机制,推动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健康发展,提高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整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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